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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认定顺应世道人心

□宋鹏伟
  广西一女子推倒性骚扰男子致其死亡被认定正当防卫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记者近日联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女子潘某出于本能推开性骚扰男子以保护自己的身体权不受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没有伤害该男子的故意,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没有构成防卫过当。(《法治日报》2月16日)

  推开性骚扰自己的男子,导致对方死亡,最终被当地法院认定正当防卫。这一无罪判决,不仅符合法理情理,也体现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秩序理念,顺应了世道人心。

  曾几何时,不少法院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是苛刻的,甚至是不近人情、不切实际的。尤其是在涉及“导致对方死亡”这一严重后果时,判决更容易给人以“和稀泥”和“各打五十大板”的感觉。譬如,将本应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或存在重大过失,做出有罪判决,至少也会要求进行民事赔偿。譬如,在“男子猛追小偷致其摔倒身亡涉嫌过失致死被起诉”一案中,检方就认为,失主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要求失主承担刑责。于是有人戏言,若不能确保把一个健康的小偷交给警察,小偷就是追不得的。还有“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由于发生口角导致吸烟者猝死。尽管法院一审认定结果不能预料、没有因果关系、没有过错,但还是判决该医生赔偿对方15000元。引发巨大争议后,郑州中院二审才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了错误判决。

  是否正当防卫,有无超过限度,当然是个专业的法律问题,但其判决结果无疑具有风向标意义。如果在正当防卫时的认定上存在洁癖,不考虑普通人身处险境的实际情况,甚至将“应当预见”当做框,就很容易在“死者为大”的影响下,以结果倒推的方式做有罪推定。事实上,在“昆山反杀案”之后,随着最高检将其作为指导案例进行详解,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司法部门敢于做出正当防卫的认定,这一点,在“河北涞源女大学生王某某及父母致人死亡案”中也有所体现。正如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所说,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

  以新闻中的这起案件为例,当地法院在认定过程中,反复出现了几个关键词——正在进行、出于本能、无法预见、人之常情,这正是在认定正当防卫过程中必须要坚持的关键要素,也体现出实事求是的精神,确保了公民的防卫权,起到了惩恶扬善的作用,更让民众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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