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小店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郝某、高某提起公诉。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高某作为物流公司快递员,为完成业绩,没有按照“实名制邮寄快递”要求查验郝某的身份证件,而是使用假名字、假身份证号码为其进行物流发货登记,帮助郝某运输各类假冒汾酒,时间长达一年有余。
这起案件的发生,不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更严重损害了“汾酒”这个地方品牌的声誉。为此,承办检察官主动延伸检察职能,通过前期走访调研,对涉案物流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书,指出该公司在寄递安全管理、工作流程规范、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树立企业安全发展理念、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员工培训宣传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受疫情影响,检察建议书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物流公司收到后,召集区域内10多个网点负责人,与检察官“网上交流”。在检察官宣读建议书及《致全体寄递从业者的一封信》后,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完善安全监管措施,强化监督力度,加强人员教育培训,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共同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