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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法院审理 合理处分房产

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 离婚财产纠纷尘埃落定

  本报讯(记者 陈珊)夫妻闹离婚,绕不过去的就是“房子”和“孩子”,即使签署了离婚协议,也应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后续如何履行情况一一列明,否则极易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5月5日,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该院对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判决对大家有警示意义。

  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离婚拉锯战。12年前,高某与王某喜结连理,婚后育有3个孩子。

  2013年8月,二人贷款50万元在省城购买了一套总价71.8万元的房产,贷款期限10年。当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3个孩子归女方高某抚养,如女方再婚,抚养权转交男方王某;王某每年支付10万元抚养费;所购房产归女方所有,房贷由男方负责偿还。

  第二年,高某与王某复婚,但一年后,二人再次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商定3个孩子归男方抚养,抚养费男方自己承担,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孩子,男方不能阻拦;男方支付女方30万元,并及时转给女方20万元。

  2021年,双方因还贷款及办理房产证起了纠纷。当年年底,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此前所购房产归高某一人所有,房屋剩余按揭贷款由王某承担;王某协助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至高某名下,并腾退房屋;王某应依照离婚协议支付未付清的1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涉案房屋归高某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王某负责偿还,王某应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高某名下,过户费用由高某承担,过户后,王某应腾退上述房屋。未付清10万元的诉求,法院没有支持。

  王某不服,上诉至太原中院。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在双方第一次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后成为被上诉人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上诉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偿还房贷的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复婚并不影响该离婚协议的效力。2015年9月29日,双方第二次协议离婚时,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处分。现该房屋已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条件,上诉人王某应协助被上诉人高某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释,离婚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它既有身份关系的约定,也有财产关系的约定。房产分割应当在此基础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并坚持保护妇女合法居住、使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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