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4日下午4时许,晋源区一在建工地楼内,韩某看到受害人小丽(化名)独自一人在室内看手机,便以送衣服为由进入房间。搭讪之际,韩某用衣服堵住小丽的嘴,将她摁倒在地欲实施强奸。小丽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韩某听到其他工友回应后,立即逃离。
然而,韩某贼心不死,竟躲在楼梯间等待。发现工友没有过来解救,他迅速返回房间,准备对小丽再次实施强奸。其间,小丽拼命呼喊,用木板自救,但韩某仍未放弃,直至被赶来的工友打跑。
韩某被抓获并移送审查起诉后,认为自己智力残疾,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经鉴定,韩某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实施奸淫妇女的行为。”承办检察官介绍,韩某曾两次因犯强奸罪被判刑罚,其实施强奸罪的主观恶性极大。本案中,因受害人呼救、反抗及工友解救,韩某才未能得逞,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其有多次犯罪前科,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随即,该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犯强奸罪一审判处韩某有期徒刑3年。
法律链接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