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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通报涉毒案例

境外购买精神药品涉嫌犯罪

  本报讯(记者 刘友旺)婆婆失眠,儿媳从境外购买精神药品,涉嫌走私毒品罪;白色晶状物被检出有毒品成分,但含量极低,检察机关办案时“宽严相济”,促使刑罚公正……6月24日,省检察院通报了7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两起涉毒案件。

  2020年11月7日,某高校职工郭某通过微信与网名“日本郑司机”的网友联系,以80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购买不眠症治疗药390粒。双方商定采用隐蔽包装、伪报胃药方式,自日本邮寄走私入境。

  当年11月18日,公安人员在我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一家便利店查获邮件,缴获氟硝西泮片剂390粒共78克(折算为海洛因0.0078克)。经鉴定,上述片剂中检出氟硝西泮成分。2021年2月,太原海关缉私局以郭某涉嫌走私毒品罪,向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氟硝西泮系国家规定的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该案涉及的毒品氟硝西泮在我市尚属首例。受理案件后,检察机关着重核实郭某对药品性质的认知时间、途径,是否存在伪报品名、隐匿真实身份等情况。

  经查实,郭某家庭条件优渥、工作稳定,是为婆婆治疗失眠而请境外朋友帮助购买、邮寄“不眠症治疗药”,并非做其他用途。同时,针对郭某承认相关事实但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讲解了所犯罪名、量刑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内容。最终,郭某认罪服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郭某犯罪情节轻微等,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另一起案件中,公安民警从陈某驾驶的汽车中查获13包装有白色晶状物的塑料袋,其中3包经鉴定还有冰毒成分,含量为0.0066%。办案中,晋源区检察院首先从白色晶状物放置在茶叶包、黄色包装袋及烟盒中隐蔽携带的情形,认定了陈某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明知,其后酌情考虑毒品含量明显低于同类毒品正常含量的情形,在起诉时准确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终,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通报的另外5起典型案例分别是:忻州市检察院办理的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工作人员与吸毒人员勾连贩卖毒品案,右玉县检察院办理的残疾人史某某及配偶贩卖毒品案,以及平遥县、垣曲县、五台县检察院办理的3起贩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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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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