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店区法院在审理崔某贩卖毒品案时查明,2021年5月初,被告人崔某以1600元的价格,将0.5克土制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苑某某(已另案处理)。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苑某某租住的房间内依法扣押的毒品中有海洛因成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明知是毒品却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对被告人崔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2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陆续向吸毒人员陆某出售土制海洛因37.2克,陆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人民币8万元。2021年8月24日,在小店区某村,被告人郭某某向吸毒人员攸某某(已行政处罚)出售毒品土制海洛因0.2克,攸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毒资人民币600元。
小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土制海洛因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37.2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4年4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吕某作为一名长期吸毒人员,以贩养吸。2021年12月8日,吸毒人员赵某某联系被告人吕某欲购买10克冰毒,吕某收到赵某某支付的毒资后,于次日携带冰毒至约定地点见面,准备交付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民警在吕某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一包,净重10.21克。经鉴定,送检疑似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迎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本次宣判的3起案件,彰显了太原法院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尤其是对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零容忍”“严打击”。并借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识毒、防毒、拒毒意识,保持头脑清醒,远离毒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