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甲、刘乙和李三(均为化名),是多年同村好友。2013年,刘甲向李三借款3万元,承诺3个月后本息一并归还。为帮刘甲顺利筹款,好友刘乙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借款期满后,刘甲不仅不还钱,还拒绝接听李三和刘乙的电话。2021年4月,李三将刘甲、刘乙诉至法院。
庭审时,刘甲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刘乙认为,借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且借条破损,有拼接和修改痕迹,存在伪造、变造嫌疑;李三隐瞒刘甲已偿还2万元借款事实,属于恶意诉讼;刘甲胞弟已经同意代刘乙为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他觉得不应将自己列为被告。
经审查,刘甲实际还款1万元,法院随即判决刘甲偿还剩余钱款,刘乙承担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李三多次到刘乙家,要求其还款,刘乙于今年4月向阳曲县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因为小额借款问题,导致3人多年的友情‘受伤’”,承办检察官立即调阅案卷,查看双方全部证据材料,发现借条外形完好、内容完整清晰、没有改动痕迹。同时,刘甲胞弟虽做过保证承诺,但不足否认刘乙的保证责任。原审判决无误,案件不符合监督条件。
虽然案件至此可依法办结,但检察官秉持“如我在诉”工作理念,力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为此,检察官积极寻找债务人刘甲踪迹,讲述好友因借款分道扬镳甚至反目成仇的现状,并释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自己及家人工作、生活的严重影响;主动联系刘甲胞弟,讲明刘甲面临的经济困难和好友谴责的尴尬境地;积极与债权人李三沟通协调,提出由刘甲分期偿还借款的可行性解决意见。
最终,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检察官将三人从剑拔弩张的边缘拉回。刘甲等人回归理性,采纳检察官的调解建议,恢复了正常交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