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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用于网络电信诈骗

太原法院集中宣判5起电诈案件

  本报讯(记者 陈珊)为严厉打击和震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7月17日,太原中院组织杏花岭区法院、尖草坪区法院、晋源区法院、古交市法院,对5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以下简称“帮信罪”)进行了集中宣判,涉案的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到有期徒刑6个月不等的刑罚,共处罚金14.2万元。

  案例一:为牟利提供账号

  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蔡某某等4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银行卡密码、支付宝、支付宝密码、手机及身份证用于转账。4名被告人的银行卡共入账271万余元,被告人共计非法获利1.17万元。

  杏花岭区法院以帮信罪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5000元至1000元不等。

  案例二:为蝇头小利获罪

  2021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共同前往福州市使用办理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帮助他人转账。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名下4张银行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共计入账92万余元,获取非法利益1000余元。

  杏花岭区法院以帮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三:为远程遥控转账

  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在尖草坪区青年苑小区、滨河苑小区、万柏林区奥林匹克花园小区等地,通过聊天软件收取对方指令,提供自己银行卡为对方转账。经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提供本人的8张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1452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

  尖草坪区法院以帮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四:为境外软件洗钱

  2020年11月,为帮助上线“洗钱”,被告人兰某某、左某、白某某、陈某等7人,通过手机下载并使用境外“飞机”等聊天软件按照上线要求进行转账。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经查明以上被告人银行卡共转账3892万余元,非法获利7.3万余元。

  晋源区法院以帮信罪分别判处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8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1.5万元至1万元不等。

  案例五:因出售两卡涉罪

  被告人李某将自己的3张银行卡和1张电话卡有偿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电信诈骗活动。经查明被告人李某3张银行卡资金流水累计达248万余元。

  古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帮信罪,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太原两级法院通过本次集中宣判活动,有效震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电信网络诈骗就在身边,时刻增强反诈意识,理性消费和投资,不出借、出售、转让自己的银行卡和电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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