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教练离职,已交的学费能否退还?自家宠物被宠物店“洗”成腿部骨折,怎么赔偿?食用减肥产品出现身体不适,如何维权?7月17日,市消协律师团成员、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陈敏以案说法,为消费者支招。
“一经售出概不退费”为无效条款
消费案例:李某与跆拳道中心签订合同,填写了入会申请表,申请表中约定“所有卡类均为实名制,一经售出概不退费,可以办理转让或冻结手续”。李某交了2.5万元学费。学习过程中,其私人教练离职,李某不同意更换教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学费,未果。后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跆拳道中心退还剩余学费。
李律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此案中,商家提供的合同约定“一经售出概不退费”属无效条款,消费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合法权益受损 经营者当赔偿
消费案例:李某将宠物放于宠物店洗澡,费用20元。宠物店在给宠物洗澡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宠物腿部骨折。李某花了治疗费1万元,要求宠物店赔偿。经调解,宠物店支付治疗费用并退还20元洗澡费。
李律师: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据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如果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问题”食品 价款十倍赔偿
消费案例:赵某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减肥产品左旋肉碱咖啡150盒,每盒60元,付款9000元,食用后身体不适。该产品包装盒背部载明了生产企业、配料、食用方法、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经与经营者沟通,赵某发现该产品标注的生产厂商并不存在、且该食品无生产许可、生产日期属于编造,为“三无产品”。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经销商退还货款并支付产品价款10倍的罚款,法院支持了赵某的诉求。
李律师:此案的依据为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此案中,因减肥产品属于保健品而不是药品,故适用于食品安全法。 记者 霍铮 李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