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要求,全市各级人社部门和企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针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实际进行分类指导,加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健全企业工资增长机制,结合行业特点、生产经营情况、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合理增加职工劳动报酬,努力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职工工资水平同步提高。企业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在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时,应向生产经营一线倾斜,积极推动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部门机构,在参考工资指导线核定所监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时,要严格执行《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8〕48号)规定;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对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围绕工资按时支付、防止发生拖欠职工工资,做好化解矛盾工作。在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81号)明确在剔除规定项目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