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古交市某煤业公司负责人高某在明知公司与兴县一家运业公司没有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向该公司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168.7万余元,税额18.5万余元,并于当月全部抵扣。2021年12月底,高某主动投案,并缴纳涉案全部税款。
案件移送古交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高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发点是为了公司利益,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案件。其间,检察机关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采取多样化监督检查方式,通过现场指导及线上接收企业汇报材料、抽查询问等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进行了全程的指导、监督、评估和考察。
在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通过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后,检察机关依法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评议,该院依法对煤业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