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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实行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首单成功结算 直接报销108.94元
  本报讯(记者 刘涛)1月2日8时许,市民田女士在杏花岭区中心医院就医,医生为其开出立普妥、赛诺菲、拜阿司匹林3种药品,总费用272.42元。田女士在结算医药费时发现,门诊统筹直接报销108.94元,个人账户只需自付163.48元。1月3日,市医保中心传来消息,这是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成功结算的第一单。

  田女士手中的山西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上,药品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个人账户支付费用等内容标注得明明白白。“门诊费用也能医保报销、直接结算,真是太方便了!”田女士高兴地说,“我是太原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也是冠心病患者,每隔一段时间就要来医院找医生开药。门诊统筹实施以后,看病可以直接报销100多元,一年下来能省不少钱。”

  太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细则明确,今年1月起,参保职工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门诊处方外配购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由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参保职工在三类、二类、一类收费价格医疗机构就诊,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分别为30元/次、50元/次、80元/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参保职工在同一医疗机构、同一次(即相同就诊流水号)就诊的多张诊疗单、处方,在结算时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00元,退休职工2000元。支付限额不结转、不累加到次年度。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统筹的额度不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职工普通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个人支付部分可由医保个人账户(含家庭共济账户)按规定支付:在一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50%,退休职工统筹基金支付55%;在二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55%,退休职工统筹基金支付60%;在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60%,退休职工统筹基金支付65%。在定点零售药店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按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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