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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起纠纷

法官:“反悔”不可以

  本报讯(记者 陈珊 通讯员 张丽娟)离婚时,父母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予女儿,女儿成年后父亲反悔,拒绝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房子到底该归谁?6月28日,杏花岭区法院冯建军工作室成功调解了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父女俩摒弃前嫌,握手言和。

  2013年9月,老张和妻子协议离婚,两人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在离婚协议书上作了明确约定,女儿小西由老张抚养,前妻吕女士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老张和前妻曾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新建路北口的公寓,经夫妻双方协商房子产权归女儿,等小西满18岁时,过户至小西名下。

  当时,老张和前妻考虑小西年纪尚小,未将双方离婚之事告诉她,之后房子一直由老张外租并收取租金。最近,老张向前妻和女儿提出,他打算把原本归女儿所有的房产卖了。小西拒绝了父亲的请求,提出自己现在已成年,要求父亲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父女为此产生纠纷,之后,小西一纸诉状将父亲告到杏花岭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父亲立即履约将房产办理过户至自己名下。

  法庭上,老张表示涉案房屋并未交付给女儿,能够证明赠予关系并未成立,自己可以“反悔”行使撤销权。冯建军法官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耐心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解释: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合同。小西父母将房产给小西,是一种法律上的赠予行为,如果按照普通合同来说,赠予是可以撤销的。但是我国《民法典》同时规定,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当受婚姻法律关系的调整。也就是说,离婚协议是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因此,除非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这种房产赠予行为是不能被撤销的。现在小西已满18周岁,协议书中的约定已生效,房子应归女儿所有。

  经过法官释法,老张和女儿达成协议:尽快将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房产过户费由女儿承担。小西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父亲的起诉,父女俩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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