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下午5时许,娄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报警,有人酒后滋事,在君宇大街路边无理取闹,无故拦截他人车辆,不让离开。民警到场劝阻,现年44岁的郭某竟对民警侮辱谩骂。鉴于郭某处于醉酒状态,民警保护性将其控制,及时联系家属将其带回家醒酒。
当晚8时许,郭某又到派出所吵闹滋事,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现场被民警依法留置。郭某酒醒后,对自己酒后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娄烦县公安局依法对郭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法律尊严不容侵犯,法律底线不容挑战。”警方提醒,平时喝酒要适量,酒后一定要控制情绪,注意言行,避免因冲动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服从警察执法,是公民应具备的基本法律意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对阻挠民警执法、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坚持“零容忍”,依法坚决、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