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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教育培训类广告

  本报讯(记者 张勇)12月13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教育培训类广告进行规范,类似“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今后不得使用。

  为维护我市教育培训广告市场秩序,有效净化招生(招录)考试环境,市市场监管局提醒相关单位在设计、制作、发布教育培训广告时,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市市场监管局特别提醒,相关广告中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相关决议决定、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广告宣传;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不得贬低其他培训机构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出现假扮“专家、教授”、虚构“教师资质、经历”,虚构抢购、优惠等虚假不实内容;不得出现“保过”“协议就业”“速成”“多少天能看到效果”“提高升学率”“100%通过考试”“100%就业”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不得出现“官方指定”“某某机构命题组”“某某机构命题人”等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等内容;不得出现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内容等。

  市市场监管局要求相关单位,自觉遵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教育培训广告活动,杜绝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同时也请广大家长及考生摆正心态,增强法律意识,警惕消费陷阱。如发现违法广告线索,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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