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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不是等价交换物

□宋鹏伟

  “我花了1万多元给你买了手机,结果你还不和我处对象!”“你追求我,我明确拒绝了,你还非要送礼物打动我,这是你的问题,怎么让我来埋单?我愿意退是我好心,不愿意退,也一点没毛病。”近日,杏花岭法院冯建军工作室调解了一起赠予合同纠纷案件,男女未确立恋爱关系,赠予方能否要求对方返还赠予的财物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并州新闻”客户端 1月14日)

  一个想追求对方,一个急着拿钱还债,稀里糊涂中一拍即合,最终落得两败俱伤,足见任何时候都要保持头脑清醒,自作聪明只能自食其果。

  1万多元的手机,不是鲜花、巧克力这样的小额赠予,男方既不应有通过诚意与实力买到对方“同意处对象”的想法,女方也不该在拒绝对方意图的同时还收下高价手机。两者都不体面,一个想要拿钱买感情,一个为了利益不够自尊和自爱。

  如果是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含义的赠予,通常难以要回,但1万多元的手机已经不属于一般性赠予,而且男方聊天记录中清晰地表明了是“以处对象、结婚为目的”,这就属于附条件赠予,法律明确表示可以讨回,道理与索回彩礼相似——对方自愿的前提是条件生效。女方明知对方意图,尽管无意交往却接受大额财物,也有悖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所以被要求返还手机也合情合理。

  任何时候,保持头脑的理智都很重要,爱情不能买卖,也不应成为一方被利用和算计的软肋。哪怕一时得逞,最终只能为荒唐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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