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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检大讲堂”现场普法

教您运用民法典维权

  本报讯(记者 刘友旺)见义勇为受伤,由谁承担民事责任;“好意同乘”出事故,赔偿责任谁来负……5月27日,市检察院在检察开放日活动中举办“并检大讲堂”,检察干警围绕15个社会热点问题解读民法典相关规定,教您运用民法典维护合法权益。

  热点一:见义勇为受伤,由谁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热点二:父母出资的购房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8条对此作了细化规定,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区分两种情形分别对待。一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二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的,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以出资来源或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由获得房屋一方合理补偿。

  热点三:“好意同乘”出事故,赔偿责任谁来负?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搭乘的减轻责任条件,主要应具有以下三方面:必须是非营运车辆;必须是免费、无偿的搭乘(平摊燃油费、过路费等必要成本的,不属于有偿范围);驾驶员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检察干警讲述的其他社会热点问题有:未成年人遭性侵,18岁后仍可起诉;相邻关系;居住权;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保证责任的颠覆式改变;侵犯肖像权不再以营利为要件;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假离婚是否无效;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如何处理;新增打印、录像两种遗嘱法定形式;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权利处分平等自治;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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