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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生活不能自理,该咋立遗嘱?

咨询者:赵先生

  我和老伴都年近七旬,有一个女儿,40多岁,是智力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平日由我们照料起居。去年,老伴突发疾病,我一个人照顾她们娘儿俩力不从心,特别担忧如果哪天我和老伴突然离世,女儿咋办?我没有兄弟姐妹,老伴家的哥哥年事已高,也没啥来往。我该咋立遗嘱,才能让财产充分用于女儿,在我们百年之后,她的生活也能有保障?


答复:山西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楠

  赵先生,您好!从法律依据来看,您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意愿以及您和老伴自身的监护安排、女儿的后续照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以及第三十三条均有相关规定。

  结合您和老伴年近七旬、身体状况不佳的情况,建议从“自身监护保障”和“女儿后续照料与财产安排”两方面同步规划,给您如下建议:

  首先,建议您和老伴共同或分别办理意定监护,即提前确定当一方或双方因疾病、衰老等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谁担任监护人,避免后续因监护权争议影响自身治疗与生活,也能间接为女儿的照料减少干扰。可优先选择您和老伴均信任、有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的主体,或您老伴家虽疏远但身体尚可、愿意承担责任的亲属。需与选定的监护人签订书面《意定监护协议》,明确监护职责,如医疗决策、财产临时管理、日常照料协助等,建议在律师见证下签订,或直接前往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

  其次,订立一份“带条件的遗嘱”,保障女儿的生活与财产,若您自己书写遗嘱,需找两名与您家庭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并全程录像且办理公证,最大程度减少后续纠纷。

  此外,一定要指定专门的遗产管理人,如居委会、残联或专业机构,其核心职责包括管理您的全部遗产,按约定向照料主体支付费用;监督财产使用情况,确保每一笔钱都用于女儿的生活、医疗等需求;法律允许遗产管理人收取合理报酬,具体可在遗嘱中约定。

  记者 李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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