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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纠纷案件 酌情不予起诉

  本报讯(记者 刘友旺 通讯员 伦诗媛)深夜街头,骑车人与的哥因行路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升级为肢体冲突,导致的哥轻伤。4月22日,杏花岭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骑车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5年10月的一个深夜,出租车司机李某驾车准备右转时多次按喇叭,引起骑车人王某的不满。两人停车“理论”,肢体冲突随即爆发。争执中,王某情绪失控,挥拳相向,造成李某脸部轻伤。案发后,王某主动报警并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他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杏花岭区检察院结合案件情节,拟对王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努力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和首办环节,该院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阐述了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拟作相对不起诉的依据与理由。听证员围绕案件起因、嫌疑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进行了提问。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王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

  会后,检察官对王某开展训诫与批评教育,指出暴力行为对被害人、自身及其家庭造成的伤害,告诫他今后遇事应冷静克制,依法解决纠纷。王某真诚悔过,感谢检察机关给予其改过机会,表示将以此为戒,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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