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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厅级干部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

  本报讯(记者 刘友旺)1月7日,省检察院发布消息,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李永宏(正厅级)因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专职副书记、副董事长张宏永(副厅级)因涉嫌受贿罪,分别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经省检察院指定管辖,李永宏案由省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向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张宏永案由大同市检察院向大同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永宏、张宏永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永宏利用担任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晋中市市长、晋中市委书记、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煤矿探矿权审批、采矿权审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土地审批、企业生产经营、职务提拔和调整等事项上牟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办理环评手续、工程建设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排矸场违法排矸处理、公司减量重组方案审批事项上牟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宏永利用担任晋煤集团(原晋城矿务局)驻上海煤炭交易所出市代表、调研室秘书、调研室秘书科科长、行政办公室副主任、调研室主任、政研室主任、煤化工产业发展局主持工作副局长(兼任“三宁化工”“邦力晋银”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省国资委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多人(单位)请托,为他人在煤炭发运、企业经营和监管、职务提拔等方面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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