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告、被告是朋友。2017年,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当年10月,原告将自己与妻子的两张信用卡交给被告使用,两张信用卡出借时的可用额度分别为11万余元和8.1万余元。
2018年5月,原告又以转账借给被告2万元。
2018年10月,原告向被告要回信用卡,并让其还款。经双方核对确认,被告共欠原告16.3万余元。由于被告当时无力还款,便于一个月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明确了借款金额和利息。
此后两年多时间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但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今年1月4日即《民法典》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万柏林区法院开审此案。在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民事速裁法官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了被告应当承担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围绕新法的施行向双方当事人作了解释说明和普法宣传。
经法官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就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达成协议,这起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6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