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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起纠纷 检察抗诉护权益

  本报讯(记者 刘友旺)儿子病故,其前妻卖掉了他名下的房产,父母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他人搬离并归还房屋,但法院因无法确认涉案房屋的权属状态驳回诉讼请求。1月9日,省检察院发布消息,经该院提起抗诉,省高院最终撤销原判并改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2009年8月,张某夫妇与任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从其手中购买了我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一个月后,他们将购房人变更为儿子小张,但该房屋未取得所有权证书。2016年2月,小张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男方所有。2017年10月,小张病故,前妻随后将涉案房屋卖给刘某,刘某其后又将房子转卖。

  2018年9月,张某夫妇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搬离和归还涉案房屋。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依法属于须进行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范围,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做了不动产权属登记,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故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张某夫妇此后分别提起上诉、申请再审,但诉求均被驳回。

  接到张某情况反映后,市检察院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请省检察院抗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夫妇签订的购房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其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已取得占有、使用、收益等用益物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同时,相关证据可证明,涉案房屋与小张前妻无关以及被侵占的事实。

  “该案非所有权权属之争,不以取得所有权证书为必要条件。”据此,省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省高院全部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决,改判侵占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并归还房屋。

  “多亏省检察院,被侵占两年多的房产纠纷终于解决了!”拿到判决书后,张某夫妇喜极而泣,专程送去锦旗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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