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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地滑”不是免责金牌

顾客看房时摔伤 房地产公司担责

  本报讯(记者 刘友旺 通讯员 杨林运)顾客看房时不慎从楼梯摔下受伤,售楼部能因在楼梯口放置了“小心地滑”警示牌而免责吗?2月20日,万柏林区法院通报了该院审理的一起案例,判决“小心地滑”不是免责金牌。

  2019年10月12日,60多岁的张阿姨到某房地产公司售楼部看房,在与工作人员一起下楼梯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造成锁骨、髌骨骨折和面部擦伤,住院治疗14天。期间,房地产公司垫付住院费用5000元,以及门诊、器械、药品等费用3500余元。

  2020年7月,张阿姨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随后,她向万柏林区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房地产公司作为售楼部管理者,虽然在售楼部内有“小心地滑”警示标志,提示了风险,尽到了一定的警示、救助义务,但未能充分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原告损伤应承担50%的责任。原告在下楼梯时,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在无任何拥挤或其他不利因素的影响下,不慎摔倒致伤,对自身造成的损伤也应承担50%的责任。

  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按责任比例,支付张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5.1万余元。同时,驳回张女士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介绍,《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家、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作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对年龄较大的原告未给予合理的提醒和照顾,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被告责任;同时,造成原告摔倒的原因为踩空并非滑倒。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大小,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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