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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看清“小贴士”

  本报讯(记者 李涛)对于即将离开校园、迈入职场的人来说,保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至关重要,而劳动合同堪称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护身符”。4月22日,省人社部门针对签订劳动合同发布“小贴士”,供有需要的群体参考。

  正规的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约定试用期,要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协商,也可以不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其成立与生效。按照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另外,劳动合同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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