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汪某在明知对公账户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贵州省安顺市某公司对公账户U盾、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手机卡交给他人使用,导致该对公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汪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其移送万柏林区检察院起诉,指控支付结算金额37万余元。
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汪某的供述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且其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到如何应对税务局、如何开票等内容。同时,证人还证明汪某持有的对公账户,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进账百万元。
为查清事实,该院对案件展开自行补充侦查。
经查,2018年1月,汪某受方某(在逃)指使,在江苏省盐城市成立两家贸易公司。同年6月,汪某在无实际经营行为的情况下,以两家贸易公司名义接受成都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已被抵扣),税额14万余元,汪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反诈平台查询,发现案件尚有遗漏的被害人和犯罪事实,涉及15个被害人、金额271万余元。
查实证据后,承办检察官与辩护人沟通,并对汪某释法说理。面对充分、详实的证据,汪某最终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