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日,王先生经朋友介绍,从刘先生手中购买了一块品名“府上有龙”的和田玉牌,双方协商价款为30万元。
当时,碍于朋友情分,刘先生未要求王先生马上付款,但拿到玉牌的王先生一直未结算。刘先生多次催要,王先生才于2017年1月、2018年2月和2020年1月出具欠条,其后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日期。
时隔多年,刘先生很着急,反复打电话向王先生催要货款。
今年5月14日,迟迟拿不到货款的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先生支付30万元玉牌货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6月21日,为妥善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杏花岭区法院冯建军工作室主持调解此案。
一开始,刘先生坚持要求王先生支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3.7万余元;王先生则称对购买玉牌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对玉牌货品的价格有异议,存在误解,认为玉牌价格过高,且其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及承担利息,主张将玉牌退还。调解中,双方都出示了相关证据,各持己见,互不相让。
随后,法官就该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与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协调,释法说理。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先生当庭退还玉牌,并补偿刘先生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