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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食野味电野猪 获刑赔钱还道歉

  本报讯(记者 刘友旺)为了大快朵颐,两名男子多次非法猎杀野猪。8月31日,省检察院通报一起非法狩猎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告人杨某、王某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还被判令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冬天,杨某、王某预谋非法捕食野猪,并购买了电瓶、变压器、钎子、铁丝等作案工具,多次在阳城县西河乡崔凹村山坪庄的田地内架设电网电击野猪,猎杀野猪一头。2020年9月,二人采用同样方法在山坪庄的田地内猎杀野猪一头。今年1月18日晚,二人再次采用同样方法在山坪庄的田地内猎杀野猪一头,并引发火灾,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本次火灾的过火面积为1.04公顷。

  今年1月19日,杨某、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随后被阳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鉴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检察机关依法建议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阳城县西河乡属于禁猎区,私自架设电网捕猎,属于国家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野猪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杨某、王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多次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多头野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元,在县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和科研价值。”检察官希望广大群众从这起案件中汲取教训,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树立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的理念,自觉遵守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拒绝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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