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时年28岁的马某入职河北省某房地产公司,从事楼盘销售工作。其后,他被公司安排到山西省太原市,负责开发新客户。
到了人生地不熟的太原,“如何发掘新客户”成了马某的一大难题。就在他一筹莫展之际,微信群里一条“可以交换、买卖个人信息资料”的广告,让他眼前一亮。
“有了个人信息资料,不愁业绩上不来。”当即,马某添加发布广告者(另案处理)为好友,并告知对方“我们销售的是投资型楼盘,需要经济实力较强的客户”这样的需求。此后一段时间,对方按要求不定时发送一些客户的信息资料,而马某每次以200元到8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截至案发时,马某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支付给对方1.6万余元,购买了大量个人信息。
今年7月,鉴于马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晋源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结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一审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律链接
《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