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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收益不能是“糊涂账”

张淳艺
  上海市某小区业委会向物业公司发函,要求对小区停车收费情况进行核查;在遭物业公司拒绝后,业委会在小区电梯等候厅屏幕上滚动播放物业公司的“劣迹”。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业委会侵犯其名誉权。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请。记者在多地调查发现,不少小区的公共收益账目不清、去向不明。(《太原晚报》11月23日)

  《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同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公司必须向业主定期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报告。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地方的小区公共收益鲜见公布,有的虽然公示了,却不同程度存在“隐瞒收入,虚列支出”问题,严重侵害业主的知情权。

  每年少则数万元,多则几百万元,小区公共收益成为“糊涂账”,不仅有损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且容易引发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冲突。近年来,随着业主权利意识的提高,一些业主纷纷开始较真,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公示相关收支明细。除了业主通过法律渠道维权外,有关方面更需要进一步完善规则,保障小区公共收益不“糊涂”。

  首先,设立物管会制度。当前,一些业委会成立难、覆盖率低,成为一些物业公司逃避公示义务的借口。执行主体的缺失,直接影响广大业主充分行使权利。今年新修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创新设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作为对业主自治机制的补充和落实物业管理属地责任的举措。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指派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这样一来,业主监督公共收益有了主体,物业再想瞒天过海没了理由。

  其次,提高物业违法成本。《民法典》仅仅规定了物业公司公开公共收益的义务,对于拒绝公示并未给出惩罚措施。这不免让一些物业公司有恃无恐,即使被业主告上法庭输了官司,也不用付出额外代价。对此,江苏、上海等地纷纷出台措施,提高物业公司的违法成本。

  此外,明确收益使用规则。除了收入外,小区公共收益支出往往也是“糊涂账”。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这一规定比较笼统,一些物业公司声称收益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后结余为零,引发业主质疑和不满。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对此予以细化,“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额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有了这样清晰的规则,可以有力规范物业公司的行为,让公共公益分配更加公平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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