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是本案例中的当事人,她遇到的消费问题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当消费者维权时,健身会所以签订的合同里有“私教课可换不能退”这条内容作为拒绝的理由。这样的做法合理吗?山西启合律师事务所陆冠南律师对此作出解答。
“虽然看似有约定在先,但是此约定不合法。”陆律师说,即便吴女士与健身会所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只接受该教练服务”的相关约定,并且对于格式条款中“私教课可换不能退”的约定事先已确认,但是,根据《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健身会所与吴女士之前签订的“私教课可换不能退”的约定是无效的。
按照我国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商品服务合同所遵循的普遍规则,除特殊商品和服务外,经营者均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健身会员卡的约定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吴女士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健身会所退卡。 记者 霍铮 李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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