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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摊点经营有了明确规范

  本报讯(记者 张勇)5月8日消息,从本月起,《山西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实施,我省食品小摊点的经营安全有了明确规范。

  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划定区域摆摊设点即时制售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新《办法》共十五条,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内容涵盖了食品小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要求、禁止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追溯管理要求等,明确了对食品小摊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依据。

  《办法》首次提出了食品小摊点连锁餐饮企业总部食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要求总部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统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同时,《办法》纳入了反对餐饮浪费的工作要求,食品小摊点应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履行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义务。

  《办法》要求,食品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在开办之日起十五日之内,要按照当地规定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在当地政府划定经营的区域和时段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售工具、存放容器、工作台面等设施,按规定对原材料、器具等进行使用存放,禁止使用腐败变质、掺假掺杂的食品原料及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进货凭据票证等保存期限应保存在产品销售或使用后三十日。

  《办法》强调,食品小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受到罚款处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收回食品小摊点备案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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