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赵某硕士毕业后进入太原某医院工作。2012年,赵某考取了山西医科大学定向博士研究生,原单位表示支持其学习深造,双方于2012年6月签订了培养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赵某承诺博士研究生毕业后返回原单位上班,读博期间全部学杂费、学费、住宿费由医院承担;如不返回原单位工作,按自动离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承担医院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违约金10万元。
2018年,赵某博士毕业后,随即向原单位提出辞职,并按协议书的约定,返还上学期间医院为其支付的各种费用11.8万元,并赔付违约金10万元,共计21.8万元。
让人意外的是,在支付了所有违约费用3年后,赵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原单位返还自己支付的10万元违约金。庭审中,医院辩称,赵某读博士期间,医院持续为他支付工资,对他进行委托培养,但毕业后赵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一审判定,双方订立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赵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二审驳回了赵某的起诉,维持原判。法官解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