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薛恒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薛恒利用担任辽宁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辽宁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辽宁省丹东市委书记,辽宁省营口市委书记,辽宁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辽宁省副省长,辽宁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案件处理、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薛恒离职后利用其原担任辽宁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辽宁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人员在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