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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全省公务员考试之一

考试作弊入刑 切勿“以身试法”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本报讯(记者 刘友旺 辛欣)山西省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在即,为营造公平、诚信的良好考试氛围,记者走访法律专家解读了《刑法修正案(九)》,提醒大家“考试作弊早已入刑,切勿以身试法”。

  2017年12月,胡某组织朱某、李某、范某等人,在网上大肆宣传“考试包过”信息。2018年1月,在迎泽区事业单位录用人员考试中,胡某与一名考生签订“包过协议”,随后范某以考生身份进入考场偷拍试题,发给胡某查答案,再由朱某、李某发给考生。作案过程中,嫌疑人被民警抓获。

  经迎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胡某、朱某等4人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办案检察官介绍,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内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等行为列入刑事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明确,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也加重了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条文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条文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还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条文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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