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19岁的王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021年,一名朋友急需用钱,王某便想给予帮助,可自己囊中羞涩,一时犯了难。当年3月27日下午2时许,在小店区一家美食园实习的王某,终于碰到一个“弄钱”的机会。当时,王某在员工宿舍里趁舍友外出时,将其放在柜子里的行李箱剪开,偷走里面的1.41万元现金。
案发后,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移送小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王某是我省介休市人,其母亲已经去世,平时生活中缺少家庭关怀。王某平时表现良好,善良老实,比较团结同学,此次犯罪是出于“义气”帮助朋友而临时起意,作案时刚满18周岁,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王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积极向被害人退赔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
为更好地挽救、教育王某,该院随即召开公开听证会,对其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该院为王某制定了相应的帮扶措施,并将在今后的几个月时间里,持续关注其生活和学习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