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以来,被告高某伙同被告毛某,在未取得任何食品安全经营许可资格、未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情况下,从电商平台购买壮阳类、降血糖类等各类保健食品。随后,二人为赚取差价,自行分包保健食品,通过物流发货销售至全国各地,共计1万余单。经检验,高某、毛某销售的涉案保健品中,检出非法添加物质和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今年1月,杏花岭区检察院启动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由于相关职能部门和组织没有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该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高某、毛某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高某、毛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举证、辩论,充分证明二被告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同时,建议判处二被告依法承担在国家级媒体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责任。被告高某、毛某当庭认罪悔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愿意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支付赔偿金。
杏花岭区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高某、毛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1年4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2万元;支付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08440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杏花岭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该院首次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方式既能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也能警示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更好地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