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犯罪嫌疑人冯某作为山西某公司的销售负责人,在其公司订单群中接到客户采购白小麦粉1400袋的订单。客户要求面粉日期不超过质保期的三分之一,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随即组织张某等人,对白小麦粉的生产日期进行更改后出售,销售金额共计11.2万元。
尖草坪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审查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考虑到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犯罪数额刚达入罪标准,该院根据“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涉案公司递交了合规申请书。经审查,6名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产品未进入消费终端流通环节,犯罪情节较轻;该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辖区面粉销售市场占据较大份额,经营和纳税正常,发展前景较好,符合制度适用的初步条件。审慎评估后,该院依法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要求企业重点整改合规意识不强、合规管理制度不健全、合规专业培训不足等问题,弥补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的违法犯罪。
合规验收后,该院经公开听证,依法对王某等6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买方企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完善进货管理制度、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食品行业的监管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