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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行禁止重在动真碰硬

□王桂娟

  为贯彻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1月21日,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丈子头物流园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商户“生鲜灯”更换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检查。(《太原晚报》11月22日)

  “生鲜灯”为猪肉、果蔬等农产品加上了美颜滤镜,一些商家用它夸大产品质量,骗取消费者的信任。消费者苦于这种视觉误导久矣。

  禁用“生鲜灯”,既是重要的法治纠偏,也是必要的制度堵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7月22日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其中,禁用“生鲜灯”成为亮点,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这一规定来得大快人心,让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同时,该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设置了5个月的过渡期。

  《管理办法》实施前,监管部门要提前介入,积极引导。首先要对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微信公众号线上宣传、进商超线下引导,多渠道开展广泛宣传,向商家普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经营者不得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的相关规定,引导其落实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经营者选择显色指数、色温更接近自然光的灯具,及时落实新规要求。其次可以选取人流量较大的农贸市场及商超作为典型示范,让其首先行动起来,更换生鲜照明灯具,从而推动整个生鲜市场自觉关闭“美颜滤镜”。

  《管理办法》实施后,要加强监管执法。一方面,通过全方位、全链条的从严督查,遏制商家使用“生鲜灯”。另一方面,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拒不整改的商家,应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倒逼其遵规守法。

  食品安全无小事。期待禁令施行后,有利于营造无误导、无欺诈的农产品销售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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