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回到2019年。当年冬季进入供暖期后,属地丁香园小区物业在给居民开通供暖阀门时,因物业人员操作失误,将原计划开通的8号楼3单元302的供暖阀门,错开成303户。由于303户无人居住,暖气阀门开通后漏水现象未被及时发现。后来积水蔓延,导致楼下203户郭先生家电表箱被淹,家里断电一周,房顶泡水严重。郭先生的房屋刚刚装修入住,意外事件的发生,让他承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困扰。为此,他找到当时的物业经理讨要说法。几经周折之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物业三年不收取郭先生家物业费,以弥补他的损失。
不久前,郭先生向物业缴纳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的取暖费时,发现物业已经更换。现任物业以郭先生与前任物业经理双方之间是口头协议无从核实为由拒不承认,要求郭先生补交物业费,否则不予供暖。无奈之下,郭先生只得找到社区求助。针对此事,恒大社区党委书记闫玮和网格员高宏伟走访调查,并和前任物业经理取得联系,此事得到证实。随后,闫书记找到法律依据,向物业说明:根据《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约定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约定的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为有效。另外,第944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员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最终,物业经过情况核实和查阅法规,承认了之前郭先生和前任物业达成的口头协议有效,并收取了郭先生的取暖费,为其打开了供暖阀门。双方化解了纷争。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东给出分析解读:根据《民法典》规定,口头承诺的当事人只要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包括三个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在该事件中双方口头协议完全符合,所以应判定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