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杏花岭法院冯建军工作室就调解了这样一起因酒后寻衅滋事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8月2日晚8时许,金刚堰路街边的某便利店里,顾客们进进出出,一片繁忙景象。此时,醉酒男子张某摇摇晃晃地来到便利店门口,试图推走一辆未上锁的电动自行车。看见有陌生人动自己的电动自行车,便利店老板刘某急忙冲上前去阻止:“兄弟,这不是你的车,你搞错啦!”张某充耳不闻,大声叫嚷:“你胡说,这就是我的车!”说着,不由分说便要强行骑车离开。刘某再次伸手阻拦,张某挥起拳头朝刘某打去:“让开!你别挡我的路!”
听到门外吵闹声,刘某妻子急忙跑出来劝架,“别打人,有话好好说!”然而,在酒精的作用下,张某早已失去理智,致使刘某妻子拉架时也受到波及。张某将刘某的电动自行车踹倒,车零件散落一地。刘某被打受伤,又气又急,立即报了警。
张某被三桥派出所传唤接受调查。经杏花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颈部损伤及体表损伤均不构成轻微伤,但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9月3日,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寻衅滋事决定对张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然而,双方就经济赔偿一事多次协商未果,刘某将张某诉至杏花岭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36.91元。
调解过程
案件分流至冯建军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10月17日,双方如约而至。
刘某详细陈述了事件经过,明确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后,质问张某:“你我素不相识,为何对我拳打脚踢,还砸坏我的电动自行车?”张某辩解称:“那天,我喝醉了失去意识,才伤害了你们。而且我已经受到警方的行政拘留和罚款,因此我不应该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醉酒失控不是打人的借口!我遭受的身体和心理伤害,以及车辆损坏,你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听到张某的辩解,刘某很是愤怒。
冯建军法官稳定了双方情绪后,耐心阐释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他还从人情世故的角度出发,对刘某进行了安慰,并对张某因醉酒而表现出的不理智行为进行了批评和教育。冯建军法官明确指出:“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导致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冯建军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从最初的固执己见、互不妥协,最终,成功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向刘某提交了书面道歉,并当场一次性支付了1500元赔偿款给刘某,这起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案件调解结束之后,冯建军法官表示,朋友聚会,喝上一杯,欢乐无限,然而饮酒本质上是一种自我承担风险的行为。醉酒绝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当一个人因醉酒而暂时失去对自己行为的意识或控制,导致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如果伤害结果达到轻伤或更严重程度,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记者 任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