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李某伟、李某锋,同是一家企业的工人。李某伟平日素有钓鱼爱好,但因长时间未钓到鱼,产生了电鱼的想法,随后从网上购买了锂电池、逆变器、电操网等电鱼工具。
2024年7月8日,李某伟邀请工友李某锋一起去电鱼。当日下午,李某锋驾车与李某伟来到古交河口镇扫石村附近汾河区域,李某伟下水使用电鱼工具进行操作,未电到鱼后上岸。随后,二人又前往黄龙峡和一线天附近汾河区域,但因水势较大,他们均未下水电鱼。案发后,李某伟、李某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认罪悔罪态度好。
“他们法律意识淡薄而实施犯罪行为。”古交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审查案卷材料认为,李某伟、李某锋系初犯、偶犯,且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备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的条件。
考虑到当事人为同一企业员工,为推进轻罪治理,强化释法说理和警示教育,该院决定在西山煤电屯兰矿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公安机关承办人、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参与。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全面阐述了两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存在的问题等,并充分说明了拟对该案作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详细了解案情后,听证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一致认为李某伟、李某锋虽构成犯罪,法律意识薄弱,对古交辖区汾河流域存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了解不够,但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的情节。经评议,一致同意检察院对李某伟、李某锋作出不起诉决定。
听证会后,该院相关负责人以案件为例,就身边常发、多发罪名为企业员工进行了普法讲解,让在场的员工们都深刻认识到犯罪所造成的不可挽回后果,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