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者:高大娘
我今年77岁,2007年和秦某再婚,婚后我们共同生活了17年,没有生育子女。秦某日常的吃喝起居,一直都是我在悉心照料,他与前妻的四个子女常年不参与。婚姻存续期间,我们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秦某的名字,这笔购房款,是秦某婚前的个人财产。2024年,他去世了,没想到他的四个子女拿着遗嘱,说要继承这套房子的全部产权,还声称房子是秦某的个人财产,逼我马上搬离。我每个月只有2000元的退休金,无其他住处,面对这种情况我该何去何从?
答复:山西佳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苗丹
从本案例来看,虽然房屋在婚后购买,但全部款项源于秦某婚前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形式转化,应认定为秦某个人遗产,其有权通过遗嘱处分,符合夫妻共同财产需“婚后所得”且“非个人财产转化”的法定要件。
但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处分遗产应当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份额。高某77岁高龄且缺乏劳动能力,微薄退休金难以覆盖生活医疗等开支,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秦某遗嘱未留必要份额,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部分无效。鉴于此情况,建议高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再婚老人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或在遗嘱中为配偶保留必要份额。若面临类似困境,需留存共同生活、悉心照料等证据,及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法律既尊重财产所有权,更保障老年配偶的基本生存权益,这也是司法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
记者 李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