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韩睿)5月30日,太铁一社区网格员在日常巡查中及时发现并制止一起商户在小区内露天用柴火做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向商户释法说理,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此次快速处置有效保障了辖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当天中午,网格员杨晋红按照巡查安排,在北河湾37号铁路小区开展常态化走访,当她行至14号楼附近时,突然闻到浓烈的烟火味,经仔细查看,发现一位商户竟在院内露天使用木柴生火做饭。明火直接燃烧,而周围人员密集、杂物较多,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火灾,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与此同时,滚滚浓烟四处弥漫,严重干扰周边住户正常生活,导致居民无法开窗。就在此时,杨晋红的微信上,收到小区多位居民反映,称小区浓烟呛人、生活受到极大影响。
网格员立即找到该商户,告知其行为的严重危害:明火易蔓延引发火灾威胁公共安全,浓烟污染环境侵害居民健康,直接违反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违反消防法,必须立即消除隐患、排除妨害。经过耐心劝导教育,商铺负责人当场配合将明火彻底浇灭,并承诺今后不在院内违规生火做饭。隐患处置完毕后,杨晋红第一时间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群内居民。
律师说法
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刘昊婷律师指出,小区内露天生火做饭的行为,看似是个人生活琐事,实则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并构成危及公共安全的侵权行为。
首先,该行为违反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强制性规范。根据民法典第288条,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第294条进一步明确禁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有害物质。本案中,商户露天烧火产生的浓烟已严重影响周边住户正常生活,依法应立即排除妨害。
其次,该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人员密集、杂物较多的老旧小区内使用明火,极易引发火灾,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根据民法典第1167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居民与商户均应强化法治意识与公共安全意识,不得以“生活习惯”“个人便利”为由,实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