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遭打击
2011年,老沈进入我市一家印染公司工作,用人单位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
多年来,老沈双休日也正常上班,却没有加班费,更没有带薪休假。
2017年4月下旬,老沈右手中指指尖被门夹伤,但为保证生产,仍带伤坚持工作,导致受伤的手指感染。4月30日,老沈在省人民医院接受了右手食指拔甲术。
术后需要休息,但公司领导多次打电话催促他上班。5月31日,公司又以老沈不服从安排为由,对他实施停薪停职。
从那时起,老沈没有了收入,生活陷入困顿。
申请援助
2019年,老沈找到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受理律师胡天亮分析指出,《劳动法》第1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第85条规定,遇到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了解了法律条款,听了援助律师的分析,老沈对维权有了希望。
维权胜诉
根据老沈提供的证据,援助律师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起草了仲裁申请书。
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裁决:由用人单位向老沈支付33568元,其中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1500元和未休年假工资报酬2068元。
老沈向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用人单位解除与老沈的劳动合同关系违法,向老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00元,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069元。
用人单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侯慧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