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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放弃社保”不是工伤免责理由

  本报评论员 宋鹏伟

  1月25日,福建省福清市一名公交司机突发心梗,安全停车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机陈师傅的弟弟表示,汽运公司曾让所有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每月给500元补贴,因此陈师傅不能认定工伤,公司称出于人道主义只能赔偿10万元。对此,汽运公司领导回应称,是员工不愿意上社保。目前,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新华社1月28日)

  无社保只意味着劳动者没有工伤保险,却并不意味着单位可以放弃承担其责任。如此简单的道理,用人单位不可能不明白,揣着明白装糊涂罢了。

  所谓“人道主义赔偿”,简单理解就是可以不赔而赔偿,体现了对受害者的同情和关怀。果真如此,该公交公司简直该受表扬了。

  “自愿放弃社保”并非什么新鲜事儿。多数是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从中拿出一少部分来“补贴”劳动者,以求“你好我也好”。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劳动者目光短浅,贪小便宜吃大亏,但考虑到劳资双方地位严重不对等,能这么做的单位都可以说是没安好心,严重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关键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这意味着,即使劳动者在知情同意下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也没有法律效力,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工伤保险与工伤赔偿并非一回事,放弃前者不等于放弃后者。劳动者没参加社保是真,但只要劳动关系存在,受害者被认定为工伤,单位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区别就在于,原本应有保险支付的赔偿金,现在只能由单位全权负责。这一点,《工伤保险条例》也有明文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平时省了小钱,现在却要赔一笔大钱,显然得不偿失,这才是涉事单位装糊涂的真正原因。

  保险的价值总是在意外发生后才能显现出来。参加工伤保险,不仅可以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更能够在事故善后处理时更加从容,营造和谐的劳资关系。譬如,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谁,保险都会赔付,这就避免了责任纠缠不清和推诿扯皮等一系列后患。

  当下,除了足额支付工伤赔偿金之外,涉事单位还应当接受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和整改,为员工及时补缴社保,保障更多员工的合法权利。同时,这也是一种警示——拒绝社保除了违法,有时还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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