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具体申报材料,各部门在服务指南上予以标注,并通过太原市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公布,以便查阅、索取或下载。
企业、群众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企业、群众有合理理由的,可以在办结前撤回承诺申请,按原程序办理。企业、群众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送达。
我市对信守承诺的主体实施优先或便利激励;对违背承诺并纳入失信记录的主体就关联事项取消已享受的行政和公共服务优惠及便利、撤销因承诺获得的许可,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