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公司远在云南省保山市,而被告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因疫情原因在西安隔离,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电话、微信沟通做调解工作,经过多次协商沟通,原、被告最终达成初步调解意向。
1月19日上午11时,承办法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邀请双方当事人进行线上调解,双方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当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在线签署了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为了让当事人第一时间收到调解书,法官决定适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电子送达条款,向当事人送达民事调解书。
1月20日上午,法官通过“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分别向达成调解协议的原、被告发送了标准版电子调解书。一分钟后,系统显示送达完成。
随后,原告收到了送达短信,内含案件调解书链接及验证码,被告代理人也同样收到了电子版调解书。当事人反馈信息称,“秒接收、不跑腿,切实感受到了人民法院与时俱进的态度和司法为民的温度。”两位当事人确认签收,标志着该案成为《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我市法院首例电子送达调解书案例。
据了解,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送达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其中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纳入电子送达适用范围。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使用电子送达快捷、方便、高效,避免当事人多次往返法院的情况,当事人能第一时间收到裁判文书,并且文书可以电子保存,不会遗失或损毁,法官也不需要逐个通知当事人及代理人来领取裁决文书,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提高了诉讼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