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跑路,消费者有权追回余款
消费者:我家附近新开了一家健身房,因为刚开业宣传和优惠力度很大,我就办理了一张年卡。然而,使用一个月后,健身房人去楼空,卡里的余额我该找谁退?
李律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该健身房在消费者办卡后不久就处于关闭状态,致使消费者无法正常锻炼,属于“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此,在健身房不能继续为办卡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双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享有要求解除服务合同的权利。在找不到商家的情况下,消费者可向行政部门申诉,或依据法律解除合同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相应费用。
网购沙发,涉嫌欺诈可依法维权
消费者:最近,我网购了一套沙发,商家的出售信息和商品照片都显示为实木。买回来后却发现沙发材质为人造板,仅有小部分为实木,属于实木和人造板混合制作,可商家却否认使用“虚假信息”,并表明“确实存在实木成分,没有欺骗”,我该咋办?
李律师:《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案中,消费者网购的沙发存在商品与商家描述不符,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因此,提醒消费者在网购时应保存好商品的照片、聊天记录截图以及交易证据,网购收到商品不符的,应第一时间联系卖家,可依法要求退换货和赔偿损失,损失严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霸王条款,遇上之后不要忍气吞声
消费者:日常消费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部分商家“商品不退不换”“办卡后不能退”“谢绝自带酒水”等规定,作为消费者的我们,真的要“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李律师:《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而“商品不退不换”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因此,消费者在遇到商家做出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时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条款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