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8日,罗某的手机落在一辆出租车上。取回手机过程中,他与的哥秦某发生纠纷,对其实施殴打致轻伤二级。2021年底,罗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小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4万余元。
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秦某受伤后,无钱住院治疗,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随即,检察官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第五检察部。
经核实,秦某案发后失去工作,家庭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妻子打工,家庭正常生活得不到保障。同时,因罗某服刑且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秦某未得到任何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结合上述情况,该院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功能,化“被动申请”为“主动救助”,向秦某介绍了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积极引导他申请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10条规定,救助总额不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据此,该院给予秦某1.3万元司法救助金。
法律链接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