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所居住的房子是1998年买的一套二手房,2021年7月,就在刘先生为房子办理房产证时,原房主将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房子。20年前买的房子,为什么临到办房产证的关键时刻,却要被别人要回去呢?原来,这是刘先生和家人为父母购买的养老房,1998年,刘家人决定以6.3万元的价格购买原房主李先生的房子,先期支付了6万元。不久,刘家人发现这套房子是单位集资房,不能办理过户。
刘家认为,李家没有把房子的情况说清楚,因此没有支付剩下的3000元尾款,李家也没有将房屋的购买手续交付给刘家。2017年,刘家父母相继离世,房子归在刘先生名下。2021年6月,刘先生被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法庭之上,原告李某向法庭出示了一份借钱借房协议书,声称与刘家人之间系借钱借房关系。刘先生则表示,双方并没有关于借钱借房的约定,在交付房屋至今长达20年的时间内,李某从未向其主张返还房屋、支付租金等。
这份借钱借房协议书成为了法庭调查的焦点。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上并没有双方签字,不能证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双方是房屋出租或出借的法律关系,刘先生不可能一次性支付6万元的大额费用,由此可以认定该6万元是支付的房屋市场价而非房屋租赁款。因此对于李某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
同时,法院查明,刘某在居住期间支付了水、电、暖、煤气、公共设施费、路面硬化费、小区硬化款等费用,此外还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双方更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分析,近年来,随着房屋产权登记“清零”专项工作的开展,人民法院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一时激增。部分房屋买卖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留下了诸多法律漏洞,让少数不诚信卖房人有了获取不法利益的想法,但并不影响交易的实质。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诚信一方当事人利益,维护公平正义,也给因历史等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的买房人吃了颗定心丸。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